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b.同等与对等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c.法院调节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注意:
①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②确认合同效力以及存在违法犯罪的经济案件,不能调解;
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破产程序等(都没有纠纷,不能调解);
④执行程序亦不能调解(生效判决不经法定程序不能改)。
d.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
①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②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
③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
④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辩论和质证(证据在质证之前只能是证据材料)。
e.处分原则:
① 处分权行使受国家法律制约;
②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干预。
体现:
① 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起诉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② 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也可以变更;
③ 被告可以承认原告请求,反驳原告请求,还可提请反诉;
④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合解:i撤诉;ii法院可以经调解程序调解,出调解书;
⑤ 一审判决后,上诉权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⑥ 一审胜诉当事人可申请执行;
⑦ 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起诉、上诉、执行申请。
f.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象:法官,不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监督的方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现阶段为审后监督。
g.支持起诉原则:主体仅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为单位。
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发生了侵权案件。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原则上组成合议庭,要保证案件审查公平公证。
1)合议庭的组成:单数,3、5、7;
2)种类:(注意掌握合议庭的组成);
① 一审合议庭:组成:A三人全是法官;B一个或两个人民陪审员,其余为法官,中国不实行强制陪审制度;
② 二审合议庭:组成:三人全是法官;
③ 重审合议庭:发回重审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书记员可不变;
④ 再审合议庭:都必须组成合议庭:
a.原由一审法院审结,现又由一审法院再审;
b.二审再审由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
c.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比较刑诉)
1)回避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勘验人;证明人、代理人没有回避(与刑诉比较多了勘验人)
2)回避的法定条件: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是必须回避,看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