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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7:49:28

照业主不一致: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三)企业法人合并与分立: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四)个人合
伙: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五)借用: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六)继承: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七)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八)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九)保证: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和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例1:甲公司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乙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后来,甲在参加某市的经济贸易洽谈会中,忘了带自己的合同专用章;为了与儿童玩具厂丁订立儿童玩具购销合同,甲与其常有贸易合作关系的丙公司,借用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儿童玩具厂签订了购销合同。而后,儿童玩具厂按时交了货,甲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还有剩余价款12万元还未支付。儿童玩具厂向甲催讨货款。这时,儿童玩具厂发现,甲已经分立为两个公司:戊和己。戊、己拒绝付款。那么,如果儿童玩具厂起诉,谁为本案被告?

  答案:乙、丙、戊、己。

  例2: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BC)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本题考保证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本案保证属何种性质。根据《担保法》第16、17、18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题给出的信息是“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判断,这属于一般保证。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关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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