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7: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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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 解」 本题是对一般地域管辖中“被告就原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
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要注意,在上述的(1)和(2)规定中,都只限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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