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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7:47:57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总结:

  a.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

  b.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

  c.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d.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A.合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a.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法》T62仍无法确定的履行地的一般规定:

  (一)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三)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b.其他规定: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购销合同: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河北省雄县粮食公司与湖南省茶陵县粮食公司签订了粮食购销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1991年9月,雄县方将98袋粮食用汽车运到河北省徐水县火车站。茶陵县粮食公司采购员对粮食验收合格后,由雄县粮食公司交铁路部门承运到长沙,运费由供方自理。茶陵县粮食公司自费用汽车将粮食运至茶陵。该合同的履行地为( )

  A.湖南茶陵

  B.河北雄县

  C.河北徐水

  D.湖南长沙 自提货物

  答案:D

  (2)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意仅在购销合同中适用,其他合同仍按约定地点管辖)

  (4)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长春一家贸易公司和北京一单位签订了一份购销进口木地板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大连;另约定,若发生纠纷,协商未成,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在履行前,北京该单位又与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后来,长春公司违约,木地板未按时达到大连。于是,北京单位要求长春公司赔偿,未果。若北京公司起诉,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答案:长春。

  (三)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五)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七)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八)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履行地。如果难以区分合同性质或合同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相符合,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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