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7:45:02

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法官不自觉,当事人行使申请权要求回避。

  申请时间:最后时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
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须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答复;法院答复若驳回,可申请向本法院复议。

  4)申请回避法律效力:审判长暂停开庭,延期审理。被申请回避的人停止执行职务,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情况或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除外,如保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5)回避的批准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公开审判:

  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公开,程序:当事人申请,法院裁量是否公开。

  4.两审终审:

  例外:一审终审,如:最高法院做一审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调解书签收后即生效,和生效判决一样;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另出裁定,不出判决。

  人民调解委员:

  a.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b.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4.自治: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b.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c.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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