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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7:44:37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一、 证明对象的范围:

  1.民事实体法事实: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2.程序法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4.证据事实。

  二、免于证明的事实:注意,律师见证不能免证

  a.自认的事实。不得任意撤销自认。同时法院如果怀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作出虚假自认时,法院可不顾自认而继续对事实进行调查;

  b.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c.推定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d.预决的事实――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e.公证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a.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c.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d.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e.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f.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A)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题考查甲的伤害到底是不是由乙的花盆坠落导致,对于该争议事实就要由原告方甲来证明了,只是对于花盆坠落是否存在过错才由乙来举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应当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a.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b.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c.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d.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五、质证和认证

  质证既是将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一个必经的环节,也是审查核实证据的法定方式。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主体是当事人。

  质证的程序:出示证据;辨认证据;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认证: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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