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权等。
152) 身份权:按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人身权区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监护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荣誉权都属身份权。
153)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亦即由
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154)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155) 推定过错责任: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人们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156)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157)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158) 按份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同一责任由多数人按事先确定的份额各自分贝承担的民事责任。凡法律有直接规定的或者责任人为多数人而没有明确约定责任种类的情况下,都适用按份责任。每个责任人承担份额的大小,法律或合同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推定他们承担的份额均等。
159)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次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须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160) 补充责任:是一种附加的责任。指在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财产给付不足时,由与其有关的人依法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偿的民事责任。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161) 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162) 违约金:也称违约罚金,它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律规定或约定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从性质上讲,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之分。我过的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
16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164) 侵权的民事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它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5)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166) 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补充:地上权、地役权、合同分则中各类合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