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偿付代价。这种代价可以是给付货币,也可以是给付实物或提供劳务等,但必须是有价值的。
115) 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
增与、借用等。
116) 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117) 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实践性合同。
118) 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119) 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120)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121)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122) 招标:是由招标人提出招标要求,由各投标人相互竞争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一般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123) 拍卖:是指拍卖人同时向若干人公开自己的要求和条件,由拍卖人竞相提出自己的报价与拍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
124)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125)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请求。
126)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依约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时,有权中止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7)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128) 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129)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130) 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131) 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32) 定金:有的称为定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定金具有证约作用、预先给付作用和担保作用。
133)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4) 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或者在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