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的适用最为普遍,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5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
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等。
53)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增与、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
54)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法律行为均为有偿法律行为。
55)无偿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增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就是以无偿地取得一定的权利为其特征的。
56)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由要约和承诺所建立。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为。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57)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例如,增与、借贷等法律行为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58)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59)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6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是否发生。
6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由于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一定期限的到来,故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6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如经撤销其行为无效,如不撤销、不变更,其行为仍然有效,故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6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65)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66)委托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67)法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