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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笔记(4)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3 15:32:33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银行的组织形式与《公司法》的规定

  1.银行的组织形式,按照经济区划和业务与成本核算来设立分支机构。

  2.《公司法》的适用,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由国务院任免。

 
 3.银行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银行的分支机构,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计划和方针、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与业务有关的设备资料、央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分行的营运资金,拨付给各分行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行的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字样。

  4.设立公告于连续营业,经批准设立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如果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银行变更

  1.变更事项:

  第一,变更银行的名称;

  第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

  第四,调整业务范围;

  第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第六,银行修改章程;

  第七,银行变更董事长;

  第八,央行规定的其他的银行变更的事项。

  2.变更的批准于公告,须经央行批准才能生效。

  四、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1.积极条件: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消极条件:犯罪,破产,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信用不好。离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5岁不得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的指导

  1.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一方面,银行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中央银行特别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家给与商业银行从事金融业务特权。

  2.严格审查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3.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条例》

  4.贷款利率

  (1)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分为法定利率、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上浮在20%,下浮在10%)。

  (2)市场利率

  (3)我国的利率改革。

  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1.资本充足率监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

  2.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资产余额限制,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关系人贷款限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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