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4)现阶段只办理国内公司或社团法人的信托,不办理国内个人信托。
2.设立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4)具有组织章程;(5)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国家级——1亿
元人民币;省级——5000万元人民币;地、市级——2000万元人民币。应拥有的最低外汇先进资本金:国家级——1000万美元;省级——500万美元;地、市级——200万美元。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管理,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4.在信托经营业务方面,《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详细规定。
(三)信托业务若干法律问题
1.信托法律关系:信托人(委托人)、受托人(被信托人)、受益人。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我国信托业务的风险承担,(1)委托业务:信托存款、委托贷款与投资、信托贷款与投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2)信托投资机构的其他业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咨询业务、外汇业务。
二,金融租赁公司
1.金融租赁的特点
(1)概念,金融租赁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它一方面仍具有租赁的一般特性,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又不同于一般租赁形式,它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厂商提供设备,承租人使用设备。
(2)金融租赁的特点: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3)我国金融租赁业现状:主要形式分为:
自营租赁,我国租赁公司直接向国外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购买设备,租给用户,用户向我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介绍租赁,我国租赁公司可以介绍、见证身份组织租赁业务,是外国的租赁公司与我国的承租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我国承租用户直接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我国租赁公司向外国租赁公司 收取介绍费或见证费;
外向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以自营的方式,把我国制造的设备购买下来,租给外国的承租者,外国的承租者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外国银行的金额担保书;
转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从外国租赁公司租来设备,再转租给我国承租企业,承租企业直接向我国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我国租赁公司再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
2.金融租赁业务运作过程
(1)金融租赁的专业化,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分为:全国性公司和地方性公司。
(2)金融租赁运作工程:设备审批和选定,申请租赁,订购设备,直接发货,设备保险和保养、支付租金、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
3.有关金融租赁的法律规定
(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3)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和处理。无效合同主要有:出租人不具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
(4)责任的承担
(5)承租方破产
4.国际金融租赁管理及有关规定
(1)概念,由国外金融租赁公司或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垫付资金,从国外购进我国企业所需的设备,企业通过分期支付租赁费的方式,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内,企业用设备投产所创造的外汇分期支付租金。租期届满时,企业支付象征性的付款,最终取得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方式主要有:自营租赁、介绍租赁、转租、外向租赁。
(2)租赁手续
(3)协商与签约
(4)租赁费与手续费
(5)资金来源与利率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