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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一)(选修)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58:57

律地位是第二责任人,只有第一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时,主债权人才能要求的二责任人履行担保义务。

  1.担保资格的限制:一是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是由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企业法人。

  2.外汇担保的范围:对企业投资总额从外国银行贷款的部分提供担保,特殊情况:(1)境内机构
一般不得为我国驻外企业提供外汇担保,特殊情况下须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担保;(2)只有在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有等值的保汇资产作抵押的条件下,才能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担保合同应在签订后10天内联同有关材料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3.即期汇率比较高,远期汇率比较低。客户为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与远期汇率的程序:(1)必须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的批准;(2)银行和指定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申请时,要审查客户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没有上述贸易合同或其他经济协议的不予接受;(3)客户在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以后,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融机构代理完成外汇交易后,客户能够实际履行交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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