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5.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
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抵押合同
2.禁止典当条款
3.抵押的登记与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5.抵押物登记的操作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孳息处理
3.出租物设定抵押
4.抵押物的转让
5.禁止抵押权再抵押
6.抵押物保值
7.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折价、变卖、拍卖。
2.债权人清偿顺序:(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与未登记的受偿。
3.新增财产处理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
5.代位追偿
6.抵押物灭失
五,最高额抵押
1.定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合同特点:一是此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二是只对实际发生的数额担保。
第四节 质押
一,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战友,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口头合同无效。
3.禁止典当条款
4.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5.孳息处理,有约定的以其约定,无约定的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权人的保管责任
7.质权返还与质权消灭。
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券担保的行为。可以质押的权利为:(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先期处理
3.登记与生效,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权力出质后的转让,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的可以转让。
第五节 留置与定金
一,留置的概念
1.留置的定义,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的一般用途:留置主要使用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作为担保。
4.商务留置权人的义务
5.履行期限
6.留置权消灭(1)债权消灭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
二,银行业务中的留置
1.留置的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