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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一)(选修)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56:10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5.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
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抵押合同

  2.禁止典当条款

  3.抵押的登记与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5.抵押物登记的操作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孳息处理

  3.出租物设定抵押

  4.抵押物的转让

  5.禁止抵押权再抵押

  6.抵押物保值

  7.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处理抵押权的方式:折价、变卖、拍卖。

  2.债权人清偿顺序:(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与未登记的受偿。

  3.新增财产处理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

  5.代位追偿

  6.抵押物灭失

  五,最高额抵押

  1.定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合同特点:一是此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二是只对实际发生的数额担保。

  第四节 质押

  一,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战友,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口头合同无效。

  3.禁止典当条款

  4.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5.孳息处理,有约定的以其约定,无约定的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权人的保管责任

  7.质权返还与质权消灭。

  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券担保的行为。可以质押的权利为:(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先期处理

  3.登记与生效,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权力出质后的转让,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的可以转让。

  第五节 留置与定金

  一,留置的概念

  1.留置的定义,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的一般用途:留置主要使用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作为担保。

  4.商务留置权人的义务

  5.履行期限

  6.留置权消灭(1)债权消灭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

  二,银行业务中的留置

  1.留置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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