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字样。
4.设立公告于连续营业,经批准设立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如果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银行变更
1.变更事项:第一,变更银行的名称;第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变更总行或分
行所在地;第四,调整业务范围;第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第六,银行修改章程;第七,银行变更董事长;第八,央行规定的其他的银行变更的事项。
2.变更的批准于公告,须经央行批准才能生效。
四,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1.积极条件: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消极条件:犯罪,破产,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信用不好。离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5岁不得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的指导
1.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一方面,银行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中央银行特别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家给与商业银行从事金融业务特权。
2.严格审查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3.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条例》
4.贷款利率,(1)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分为法定利率、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上浮在20%,下浮在10%),(2)市场利率(3)我国的利率改革。
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1.资本充足率监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
2.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资产余额限制,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2)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关系人贷款限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
一,国务院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特别贷款业务的补偿
1.国务院制定项目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务院指定贷款项目应当尽量有政策性银行承担。
二,抵押物处分权限
1.抵押物处分,因为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等,应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处分就是折价、变卖或拍卖。
2.质押物品保管义务。
三、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
我国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四,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
1.商业银行的结算纪律,“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