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立法目的: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第二,规范商业银
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业务分类: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效益性原则2.安全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
1.自主经营的方针;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3.自我约束的方针。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3.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4.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3.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申请材料主要有: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者可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6个月没有开业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银行的组织形式与《公司法》的规定
1.银行的组织形式,按照经济区划和业务与成本核算来设立分支机构。
2.《公司法》的适用,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由国务院任免。
3.银行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银行的分支机构,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计划和方针、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与业务有关的设备资料、央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分行的营运资金,拨付给各分行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