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等。这些加上中央银行的经理国库和清算业务,可以将其业务划分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两大类。中央银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坚持不追逐利润、不从事普通银行业务、业务管理和业务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其金融监督的职能,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央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为保证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中央银行可采用金融市场的准人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业务范围、分业经营等多方面的监管等方法,采取金融许可证审批等直接手段和公开市场业务等间接的监管手段,并以宏观性、科学性、统一性为原则,采用表格式、基层化与集中型的模式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查与统计。中央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审计部门的监管。本章是金融法的重点章节。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熟悉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及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工具,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及监管的目的、手段和范围等,把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
(1)基础知识: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中央银行的监管目的、手段及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产生的程序、任期及职责等。
(2)重点及难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及组织形式;货币政策委员会性质、组成、任期及职责;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工具;中国人民银行的负债业务及资产运用业务的具体内容;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业务的限制性规定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业务所应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章 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货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是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设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并可按经济区划和业务与成本核算来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实行总分行制,其总行与分支机构的设立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依法设立,取得参与金融活动的法定资格,在从事其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应遵守商业银行法的相关业务规定,在贷款管理方面,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并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遵守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同时不得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在从事其他业务方面,也应当奠定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当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基于其行政权力,按照一定程序对其接管,接管的期限不可超过两年。本章是金融法课程的重点章节之一。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了解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划及其他业务规则,了解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业务范围,弄清有关商业银行接管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商业银行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特点;政策性银行的范围及地位;商业银行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