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律专业经济法概论考试纲要二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1 15:40:46


 2、经济法律事实。P79-80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72-79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
、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等。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应了解: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P81-83

  2、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P70-71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个人独资企业。P118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

  2、合伙企业。P122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破产及破产条件。P130、133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破产条件: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

  ②“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而非政策性亏损。

  4、破产法。P131

  破产法是确定破产条件,调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综合性法律。

  5、债权人会议。P134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在破产过程中,它主要起到决议和监督两方面的作用。

  6、破产清算。P137

  破产清算就是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破产财产的分配。P138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程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应了解:

  1、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P88-90

  2、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P92-108

  3、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P109-117

  4、和解和整顿。P135-136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应掌握:

  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P142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是调整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P141

  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即其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企业具有中国国藉,而非外国企业。

  ③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政策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P145、155、16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可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并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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