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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7:09:10


(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
间的利益平衡。


(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总之,三者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调制法定是后两者的基础。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调制绩效是前两者的总体目标。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其角色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只要其依据经济法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前者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后者可公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4.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


(2)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种主体二元结构,也会体现在各个具体部门法中,如财政法中有财政收入的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财政支出的拨付主体与受益主体等等。经济法所体现出的多个层次的“二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在经济法领域,调制主体必须具有调制能力,调制受体必须具有博弈能力。主体的能力问题,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


7、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多维性:


(1)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通常,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而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做出特别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不过在经济法的调整方面,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做出特殊的要求。


(2)具体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例如财政调控主体和金融调控主体,其权原、具体的法律依据等都是不同的。同样作为调制受体,虽在总体上都是市场受体,但其具体身份往往也要随具体法律而定。


特殊性:


(1)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与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关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例如调制主体的资格主要源于宪法和法律。调制受体资格的取得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其具有多源性。


(2)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不同,它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虽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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