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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7:08:40

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b.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与合同:


a.方式:公开招标(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
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b.程序:涉及的程序很多,应严格按各类程序的规定办事


c.合同:按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d.政府采购制度中的财政法规范: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都与财政支出管理直接相关,因而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财政法规范。(具体的规范见教材第205,要求同学们理解)
3、转移支付与转移支付法的概述:


(1)转移支付的概念: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2)转移支付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失衡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4、转移支付法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转移支付法主体:


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通常为下级地方政府,广义上还包括企业和居民


(2)转移支付形式:


一般性转移支付:或称体制转移支付,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无条件拨款。


专项转移支付:或称政策性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而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案拨款。


特殊转移支付:是指在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它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应急性。


(3)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该制度的关键)


确定数额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财政供养人口、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疆域面积、农业产值等


(4)转移支付的监督管理:


监管主体:上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最主要、最经常的监督主体


监管方式:一般性转移支付只能依《预算法》,通过同级人大和上级财政部门预决算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来实现。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可由上级财政部门采用跟踪检查、验收项目办法进行监管。


责任追究:从严追究责任,对几类严重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与税法概述: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1)税收概念: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2)税收的特征: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


2、税收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2)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4)依据税权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5)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6)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


3、税法的概念与体系:


(1)税法概念: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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