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7:13:31

、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


D、与社会法


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
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


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


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


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


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
四、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


(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


(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


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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