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
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颂施行。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1950年《婚姻法》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较1950年,《婚姻法》所作修改和补充以下几方面: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4、离婚条款的增补。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干,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婚姻家庭法既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又构成内在统一连贯的整体。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