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一)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48:19

  因一方犯罪服刑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夫妻原已长期不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处理此类离婚纠纷,应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的长短和罪行性质等情况。对结过婚时间
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好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造型,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实践证明,如果双方感情尚未完全消失,罪犯在改造期间表现较好,是有可能调解和好的。因此,除某些情况外,一般不应把犯罪服刑视为绝对的离婚理由。

  8、如何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分清是非、责任?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具体案件中各不相同,许多原因同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密切联系。具体说来,有些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即双方均无过错;有些原因应当归责于双方,即双方均有过错;有些原因仅可归责于一方,另一方并无过错。在后种情况下,又有过错在原告一方或在区别被告一方的。实事求是地分清是非、责任,进行说服教育,选择工作方法,具体掌握离与不离的原则界限,对通过处理离婚纠纷,抑制错误思想的影响,发握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只有分清是非、责任,才能以理服人,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地接受判决。在某些离婚纠纷中,原告一方有重大过错,必须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得与有关单位配合,作适当的处理,促使有过错一方改正错误,帮助双方重归于好。在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时,即使调解无效,亦可驳回其离婚请求。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有重大过错就一律不离婚。如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事实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仍依法准予离婚。这决不是迁就原告一方的错误,而是因为勉强地维持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对被告、子女和社会都不是利的。如果有过错的一方违法乱纪,应当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把不准离婚作为惩罚手段则是不相宜的。原告有重大过错的离婚案件,只是增加了调解和审判工作的复杂性,在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上,则是与其他案件相同的。对于离婚问题来说,池 道德标准既是一致的,又是有区别的,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也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处理原告有过错的离婚纠纷时,只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做好有关方面工作,即使准予离婚,也可以使当事人和群众深刻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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