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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一)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48:19

 
  1、试述保障离婚自由的原则。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方面,从根本上说,保障离婚自由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
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实行离婚自由,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这种已经抢劫了存在条件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是对公民离婚自由的有效保障。从微观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宏观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病人正当、命题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哮恿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2、试述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

  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某些离婚纠纷的产生与夫妻一方的未定角 关,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的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应如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对夫妻感情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处理离婚纠纷的关键。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有无和好的条件等方面进行考察。1、看婚姻基础。双方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还是包办强迫的?是在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而结合的,还是由于缺乏生活经验或其他原因草率结合的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并对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等,都会有挂接或间接的影响。2、看婚后感情。婚姻生活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一般说来,婚姻基础好的,婚后感情也容易好,但是,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的变化。在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过去,更要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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