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应如何处理?
1、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这主要是根据有的国家不承认诉讼外的离婚的情况作出的,同时也说明了我国法律对涉外离婚在程序上有严格要求。2、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原则,由我我
国人民法院处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2、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财产执行有哪些程序及措施?
1、执行的程序: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对于其中具有财产内容的决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项申请须于一年内提出,逾期不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在10日内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的措施: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强制迁出房屋等。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一种适当的执行措施,也可以将几种执行措施结合起来使用。在执行时,应当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
3、涉外继承与涉外抚养在我国法律上有哪些基本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一般来说,被抚养人与其本国、住所地所在国、惯常居所地所在国,联系都是很密切的。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是为了满足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指出,上述规定中的抚养一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其范围包括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抚养、抚养和赡养。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可见,我国在涉外的法定继承问题上,是根据物的法律分类,将动产的继承和不动产的继承加以区别的,前者以死者的最后住所地法为准据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都是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而且分别适用上述两种准据法。
4、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元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依照该法的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都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必须遵守的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也不例外。
5、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时依据的原则是什么?
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为依据,婚姻法的各项原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全部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立法也是同样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有关规定,只是对婚姻法中某些具体规定的变通,不能违背婚姻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的变通应当结合当地民族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