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
22、离婚时,如何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经济帮助。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成时,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帮助的办法应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而定。具体来说,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
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3、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
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它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查明后确认失踪人已经死亡,应作出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告消灭。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自下而上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婚姻始告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但是,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24、资本主义国家协议离婚制的特点是什么?
25、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意义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不久,身段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胎儿、婴儿需要妥为照料,对男方请求权加以限制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在上述期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必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26、在适用婚姻法关于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适用关于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在法定的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先例其离婚请求权。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本意。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实际生活是比较复杂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