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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一)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44:32

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自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上述共同债务处理。

  17、简述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须符合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有婚姻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这种合意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3、双方须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双方离婚出于自愿,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8、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在如何处理?

  处理这种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样体现了现代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进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制裁手段,但是否准予离婚应按法律规定办理。

  19、婚姻法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分割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人必要的保护和裣。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对他方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是精神上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这样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进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

  20、简述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至于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有关婚姻关系存结扎 期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先例权利和悔囪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变化。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改变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其他权利义务,如遗产继承权等,同样也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

  21、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同时,它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主要有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的,一般说来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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