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同时要对当事人加强教育,使其能够认识草率结过婚的危害,以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0、如何确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11、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这是完全符合子女的利益的。2、哺乳期后的子
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父母最了解子女以随何方为宫宜,取得一致意见对执行也是有利。3、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保护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
12、对于抚育费的变更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1、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又有追加费用的能力,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要求,适用增加费用。数量由当事人妥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抚育费的纪念会不同于一般债的改造,不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增加,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减少或免除。1)、在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过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时,另一方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2)、如果负有纪念会义务的一方确有实际困难,亦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
13、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1、要元宝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是依法分割的必要前提,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过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在我国,相当多的家庭中除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便宜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土特产加以分割。属于便宜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脱离该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婚后负责抚养该子女的母或父代为管理。
14、简述感情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调解无效系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它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从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来看,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而调解无效不一定意味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原因很多,有时往往同当事人的态度有关,有时也同调解的方法不当有关。所以,在调解无效时还要查明无效的原因,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调解虽属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认为只要调解无效,法院就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判决不准离婚的看法,显然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
15、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哪些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债务平等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并不是指必须平均分配。总的说来,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应当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照顾子女利益,是保证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需要。3、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4、对无过错一方予以照顾。因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16、对离婚时的债务问题应如何清偿?
1、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