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收养法的原则有哪些?
1、当事人地位平等在收养问题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2、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3、保护獐和老人合法权益。4、不得违反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计划生育义务如何实现?
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
的既定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履行这一义务,对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以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有重要的意义。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双方一定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3、衽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4、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政策上可适当放宽。
3、怎样看待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因此,婚后的姓氏也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当然,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4、处理事实收养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1、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现已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行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5、怎样理解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关系中的人身自由权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6、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7、简述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7条条1款特别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条第二款还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韹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8、夫妻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的内容。1、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有三个: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衽计划生育的义务。2、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有三个: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2、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9、夫妻关系与其他两性关系有哪些区别?
1、夫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两性间的非法结合不构成夫妻。2、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上述目的之同居不成其为婚姻,也不构成夫妻。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10、简答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