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验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①双方当事人因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③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59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60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①不安抗辩权产生于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场合;而先履行抗辩权产生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场合。②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一方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