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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08:17

正确的履行;②它能使当事人尽早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动和不利,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52 合同的履行原则:①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②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
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③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究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④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53 协作履行原则的内容:①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③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④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①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④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⑤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情事变更的效力:①变更合同;②解除合同。

  54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其要件:①必须有原债务存在;②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③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④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代物清偿的效力:具有消灭合同关系的效力。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一人所为的代物清偿,使其他债务人一同免责。保证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为代物清偿而使两个债务人一同消灭。

  55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其构成要件:①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56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发生上的牵连性,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存续上的牵连性,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

  57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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