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认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从几个方面:①有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②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③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28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①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②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
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③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受到损害时,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9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三种。书面合同的要求:①有某种文字凭证;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③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①表格合同;②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③合同确认书;④格式合同。
30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和意义:①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②构成要件不同。③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合同的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1 附条件的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其异同:⑴相同点:①均由当事人任意选定,不是法定的,且条件与期限均须合法;②所限制的都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⑵不同点:条件是尚未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32 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其特点:①合同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具备;②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③合同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33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①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其后果是: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34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其特点:①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②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根本未得到授权、超越代理权范围以及在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③狭义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35 追认: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其特点:①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②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③一旦作出追认,在法律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催告: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催告权行使的条件:①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才有必要由相对人提出催告;②要求本人自1个月内作出答复;③催告的意思必须明确地向本人作出。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本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