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特征:①为实践合同;②为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③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④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保管人的义务:①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②保管保管物的义务;③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④危险通知义务;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的义务:①支付保管费和偿还
必要费用的义务;②告知义务;③声明义务。
117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②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③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④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⑤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的效力:①受领保管物的效力;②转移保管物的效力。保管人的义务:①给付仓单的义务;②接受、验收义务;③通知义务;④妥善保管义务;⑤容忍义务。存货人的义务:①存货人的说明义务;②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118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其特征:①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③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④一般为无偿合同。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
直接代理: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计算,而为民事行为。
委托人的介入权与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的区别:①介入权的发生以自动介入的不发生为前提;②自动介入以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间接代理关系为使用前提,介入权则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③介入权须经有委托***利的行使;自动介入则不存在权利的行使问题,系当然发生;④介入权产生的阻却事由:一旦第三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自动介入的阻却事由: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119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特征为:①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③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④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⑤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②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③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④主体具有特殊性。
120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技术咨询或服务所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其特征:①标的物是技术成果;②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③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