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①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②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③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④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要式、多务和有偿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
金的义务的特点:①在租赁标的物存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租金的风险;③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标的物时,承租人不能以标的物的收回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111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在租赁合同中,如没有特殊约定,一旦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归于消灭,租赁合同即得因承租人解除权的行使而终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金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
112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③定作物的特定性;④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承揽合同的种类:①加工合同;②定作合同;③修理合同;④复制合同;⑤测试合同;⑥检验合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①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②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③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④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⑤容忍义务;⑥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定作人的义务:①支付价款的义务;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③受领工作成果。
113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①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②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③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④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具备的条件:①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③分包人须具有相应建设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114 建设勘查、设计合同:是勘查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统称,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查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5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其特征:①一般为有偿合同;②多为格式合同。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其特征:①标的是运输旅客的行为;②是实践性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其特征:①往往涉及第三人;②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③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联运合同:就是联合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包括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