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特征:①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②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③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④损害赔偿依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96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区别:①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当事人都应当支付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②在约定违约金数额可能小于实际损失时,可同时适用损害赔偿;而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场合,本身就已约定了损害赔偿,在取得了赔偿额以后,受害人就不能再另外要求赔偿损失。
97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其特点:①它是未来的利益;②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③必须具有可预见性。
损害赔偿的限制:⑴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⑵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就是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其特点:①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②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③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98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其特点:①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②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③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④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行使。
成立违约金责任的条件:①违约行为的存在;②合同是有效的。我国法律采纳了对违约金条款予以干预的原则。调整违约金数额的程序:①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请求;②必须是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过低;③必须根据损失来进行调整。
99 定金:是指合同是否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其特征:①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②目的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③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④定金的交付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定金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定金时所达成的协议。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预付款:是由是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所支付的一部分价款。
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①性质不同。预付款在性质上是一方履行主合同的行为,而定金具有担保的作用,担保合同的履行;②法律后果不同。预付款在法律上是充抵价款,不发生制裁的后果,定金则产生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的结果,它是针对违约行为实施制裁。
100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其要件:①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②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③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
第三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处理: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其依据是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就是所谓“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