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00:10

: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4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①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②依法律规定区分;③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④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
不特定人发出来区分;⑤根据交易的习惯区分。

  15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间,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回与撤销的区别:①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②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而对要约的撤回就没有限制。

  16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7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要件:①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⑤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8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其特点:①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③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19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①发生的阶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②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③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20 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附有的一定附随义务。具体包括:①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③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④协作和照顾的义务;⑤忠实义务;⑥保密义务;⑦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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