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适用范围:①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②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③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的包括:①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③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功能:①保护功能;②鼓励当事人从事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
10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合同自由原则;②诚实信用原则;③合法原则;④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设立的必要性:①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②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③确定行为规则、衡平利益冲突、为解决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
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包括:①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②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③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合同正义和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①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②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③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⑤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⑥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11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①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的附随义务;②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双方都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③合同履行阶段,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④合同的解除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由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⑤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仍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
12 合同成立的意义:①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②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③尽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他们密切联系在一起。合同的成立要件:①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③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3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生效要件:①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②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③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交叉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