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