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在实行评价制度的国家,评价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活动、建设工程。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2006版教材新增内容,应特别注意)分为:
(
1)规划:又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详见教材P125)
(2)建设项目:根据《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要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A.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B.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C.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分类管理的目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我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就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建设项目概况;二是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是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是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是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七是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六、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可采取招标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主管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
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有下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A.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
B.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C.国务院审批的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D.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报告书(表)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2006年版教材新增知识点,注意简答或论述)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2006年2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不必死记硬背“办法”的下列内容,理解即可)
★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