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在《东京宣言》第五项中指出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有类似规定
环境保护既是公民的一项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公众参与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和贯彻
1、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
的环境权。但有体现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宪法: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保法: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民法通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包括通风、采光。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权利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首次确立了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等。
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充分体现环境管理公众参与原则。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若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环境保护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
对国土的规划和控制,一般是通过国土规划法来实现的。规划法的种类有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乡镇规划法、区域规划法等。2004年第二次修正《土地管理法》专设一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国已经颁布执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县镇规划、村镇规划等法规。(国土整治法正在起草中)
二、城市规划
我国按照市区和效区非农业人口的总数,把城市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的城市; 小城市,人口不足20万的城市。
1、城市规划的任务和性质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布署。
城市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它具有法律的性质。城市规划一经制定和批准,各项建设必须依据规划来进行。
2、城市规划的制订
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两个阶段进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发展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的纲领规划,它要规定城市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
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城市、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的具体化。它要对区域内近期建设和新建改建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它是城市各项专业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旧城区的改造
在国外,对现有污染严重的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