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32:50

规定(一般性了解,有印象即可)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工业噪声源也称为“固定噪声源”。我国并未将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
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当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以前15日之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非为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者,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对于“因特殊需要”而必须连续作业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且,经批准进行夜间作业者,还必须履行向附近居民公告的义务。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对于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并且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关于振动的法律控制: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振动控制法。在在振动控制方面,主要执行的是《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该超标准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其适用地带和监测方法作出了规定,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振动。

  第十七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一、固体废物污染概述

  ★固体废物的概念: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废物往往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常常被科学家和再利用者们看作是“放错地点的原料”。按照固体废物的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物、无机废物。按照他们的形状可以分为固态废物(颗粒状、粉状、块状废物等)和半固态废物(如泥状废物、污泥等)。按照它们的危害程度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从管理的角度还可以将它们按来源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概念采用了概括性和列举性的解释: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作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要控制和防治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上述分类中的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主要是指固体废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后才直接或间接对人类以及环境要素所产生的危害。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在对固体废物污染进行控制的技术和政策方面对固体废物采取减少产生、回收以及再利用,对于目前不可能进行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主要方法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开展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实行最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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