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标准:指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
★衡量区域环境是否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客观判断标准是:声环境质量标准
★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声环境质量标准
★城市规划部门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防噪声
声距离的一个法定标准(与环境有关)是:声环境质量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将城市区域的类别划分为0-4五类(相邻级间相关5dB),其中,
A. 0类标准:昼50dB,夜40 dB,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并且规定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B. 1类标准:昼55dB,夜45 dB,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该类标准执行。
C. 2类标准:昼60dB,夜50 dB,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D. 3类标准:昼65dB,夜55 dB,工业区
E. 4类标准:昼70dB,夜55 dB,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道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超过标准值15 dB.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衡量区域环境是否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客观判断标准,也是制订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还是城市规划部门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防噪声距离的法定标准之一。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目前我国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主要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值》、《汽车定置噪声值》、《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等。
在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有关《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及各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对于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等公布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目录。
对于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还应当就此向社会公告。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报送噪声监测结果。
四、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