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依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防治地表水污染
★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定(P258)(记关键词)(了解即可)
①向水体倒油酸碱或剧毒废液
②在水体洗油类容器或有毒污染车辆
③向水体倒入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
可溶性剧毒废渣或直接将其深埋地下
④工业废渣、城市垃圾
⑤大江、河流、湖泊最高水位线下堆、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⑥放射性固体物及其废水
⑦船舶残油废油
⑧船舶垃圾
★有关饮用水排放的限排规定(P258,了解即可)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P258-259)
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②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③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采取强制应急措施。
五、防治地下水污染(P259-260了解有个印象即可)
★禁止性规定
A.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B.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对水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P260,看一看,注意案例分析:对水污染行为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或关闭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噪声污染及其危害
★环境噪声的概念与特点:噪声也称感觉性公害,在环境科学里,将振幅和频率杂乱、断续或统计上无规律的声振动也称为噪声。将环境中所有远近不同、方向不同、自身或周围反射的噪声统称为环境噪声。人类对噪声的研究始于17世纪,当时主要是研究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噪声”的立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1款,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具有下列特点:
A.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它不可能在环境中发生物理或化学等变化导致二次污染。
B.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不会停留于环境中积累地致害于环境要素和人类。
C.与其他排放进入环境的污染物所不同的是,产生环境噪声的声源一旦停止运作,环境噪声即刻就会完全消失。
D.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在国外,司法实践上通常是以人群对噪声可以忍受的最大限度作为判断是否可能造成干扰或妨害的标准。
★环境噪声源的分类与环境噪声的评价量:
A.按产生机能划分,可分为机械性噪声、空气动力噪声和电磁源噪声三大类。
B.按时间变化划分,可分为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大类。
C.按污染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工业、交通、施工、社会生活、自然噪声五种。工业、施工、社会生活噪声,其传播影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