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水污染的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必须要有流域性或者区域性的统一规划,这是许多国家防治水污染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极为重要的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就各级规划的制定程序、规划的法律性质以及规划的实施作了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
A.规划的制定程序。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B.规划的法定性质。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C.规划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水污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A.环境影响评价。
B.“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C.禁止新建严重污染企业。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水污染源的管理:“防”与“治”是污染防治工作的两大主要内容,防治结合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指导方针之一。“防”的制度体现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治”的制度体现则是污染源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就水污染源的管理作了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A.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B.实行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制度。
C.治理和限期治理。
D.对水污染物排放企业实行现场检查。
E.水污染事故。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管理的一般方式是控制排污单位的排污数量和浓度,促进其达标排放。《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重要江河流域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确定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
★城市污水的处理:城市是污染源集中之地,也是水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清洁生产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
A.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B.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