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27:25

手段。

  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

  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就是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关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

  它们是制定环境标准所依据的工作规范。

  二、环境标准的制定

  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只有国家级而无地方级,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国家级标准一般是按照环境要素分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必须以科学实验和调查取得的科学数据,即“环境基准”作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依据。

  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无作用剂量)或者说是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阈剂量)。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除以环境蕨为主要科学依据外,还要考察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能性,即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现。就是说它必须是一个既遵循自然规律,又遵循社会经济规律的切实可行的环境质量标准。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从而保护人群健康和生态良性循环。同时也要根据我国的工艺设备和技术水平,在经济上合理的情况下,达到技术上的先进性。

  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以浓度标准来表示,一般称为“浓度”标准;

  以环境特点即环境容量决定的排放标准则常以“总量限额”来表示或将总量限额转化为浓度来表示,一般称为“总量控制”。

  通常情况下,实行总量控制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四节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机组成部分的环境标准,它们在配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所谓环境污染是指某一地区环境中的污染物含量超过了适用的环境标准规定的数值。

  判断某地区环境是否已被污染,只能以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为根据。

  环境质量标准是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应该注意,某一地区的污染物如果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必定是指在该地区污染物的总含量超过标准,那么往往不是某单一污染源而是该地区众多污染源排放量之和。这样,在确定该地区某一排污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还要根据该排污量的多少以及是否超过了排放标准,确定各自相当的民事责任。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浓度或者总量)。

  从理论上来说排污者如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则它的排污行为是合法的。

  合法排污者只有在其排污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超标排污为违法行为,只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或者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弃置防污设施而超标排污或造成污染事故时才承担违法责任。

  三、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根据。

  判断争执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的办法只能是:检定它们是否是按环保方法标准规定的导则以及抽样、分析、试验的方法等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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