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25:17

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的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⑴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⑷环境标准;

  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第二节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 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在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从对局部或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发展到把人类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⒈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⒉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等。

  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⒊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⒋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⒌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义务。

  ⒍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⒎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⒏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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