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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20:19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和相应法律规定:

  A.起诉资格的放宽。

  一般民事和行政诉讼,必须是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B.举证责任的转移。

  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

  举
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74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C.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提出直接证据。

  但是,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和复杂。这是因为:

  ①一般侵权行为大多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环境侵权则要通过“环境”这一载体,再作用于人体和财产,其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和立即显现出来。

  ②环境侵权的原因事实是排放于环境的各种污染物。

  ③污染物在环境中具有潜伏性和积累性,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可能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差,有的数月甚至数年,这种时空的延伸也使因果关系认定极为困难。

  ④很多污染是多因子复合作用的结果。

  因果关系推定,就是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人为“推定”因果关系。日本四大公害案件。

  D.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  刑事责任(P202)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1997年3月修订的新《刑法》特别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P203)

  ⒈犯罪主体

  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也包括法人。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新刑法都规定,单位犯罪的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定处罚。

  ⒉犯罪客体

  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

  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⒊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⒋犯罪的主观方面

  即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般来说,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

  因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认定破坏环境资源罪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刑法的重点惩罚对象应该是那些主观恶性大,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公众死活大规模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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