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55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还规定,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因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的所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的违法性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不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损害结果(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般是人身损害(致病、伤残、死亡)和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直到赔礼道歉等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们把《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从性质和作用上分成三种类型:
A.防止性的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方式都是在分割行为发生之时,为了避免造成损害结果,要求致害人采取措施以制止侵害;
B.补偿性的方式。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在分割行为发生后。
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适用~。
C.处罚性的方式。如支付违约金。多适用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其条件是不履行合同而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特别是在因公害引起的民事责任中,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应该在立法的改进、救济方式上更多采用预防性的责任形式,作到积极预防和避免损害的发生。
排除危害
主要是指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的排除。包括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的排除。是一种积极意义的防止性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
是指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致害人以财产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赔偿范围: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A.财产损失的赔偿。
在环境污染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计算中,除了直接损失外,也应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例如工厂排污毒死了鱼塘的鱼苗,直接损失是鱼塘的鱼苗,可得利益是鱼苗成长后可以得到的实际收入,间接损失是清除鱼塘被污染的费用。
B.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
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主要有三种情况:健康损害、人身伤残、死亡。
四、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行政处理
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这种“处理”,立法原意是行政调解,而不是行政裁决。
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它既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
它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仍以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
受害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