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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6:20:19

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保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还有依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环境保
法行政处分规定:(多选)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五种。

  ★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是罚款。可以同其他行政处罚形式合并使用。行政“罚款”,不同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和民事责任中的“赔偿金”。它们之间有如下区别:

  ①性质不同。罚款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带有惩罚性,而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

  ②罚金和罚款不一定同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等额,就是说可以高于损失额,而赔偿金是等额的,不能高于损失额。

  ③处以罚金或罚款可以是犯罪或违法的“未遂”,即只实施了犯罪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民事赔偿则必须是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

  ④罚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上缴国库的,赔偿金则要支付给受害人。

  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对法人科处的罚金或罚款是不能列入生产成本的,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才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行政处罚的程序: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到期不缴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拔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同属行政制裁的性质,区别:

  A.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分是由违法失职行为人从属的机关、企业、组织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科处;而行政处罚是由环保行政主管机关或依法对环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科处。

  B.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除了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违反内部规章的违纪失职行为。(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又是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情节较重”的有关责任人员科处的。)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C.处罚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对法人、组织或公民,其中有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只适用于法人;行政处分则只能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职工。

  D.处罚形式不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关闭等形式。

  E.救济方式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者,只能寻求行政救济,即向原处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审查或复议;对行政处罚不服者既可寻求行政救济(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寻求司法救济(提出行政诉讼)。

  ★三、环境行政诉讼: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重要特点是起诉人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诉人只能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A.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

  ①司法审查之诉:这是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法院进行审查的诉讼。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a 环境行政处罚行为。

  b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环保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未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应由相对人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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