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国独公司不超过3年。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1、董事人数:5-19.
2、任期:同有限。
3、产生:(1)发起设立时由发起人选举产生。(2)募集设立时由创立大会选
举产生。※(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董事会 1、有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2、国独公司、两个以上国企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有公司职代,董事会中的职代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1、必须设立董事会。2、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3、董事长(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定期会议 按章程规定召开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10天前通知董事。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殊规定:
国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资监管机构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三)监事会:
为公司常设监督机关,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
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份公司监事会
监事人数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独不少于5人)。设主席1人(股份可设副),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有限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监会会议;股份公司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由副履行,副不能或不履行,则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2、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3、国独公司、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监事人选 1、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公司职代,职代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代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 1、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2、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职务。
会议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