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于3人。设立方式:投资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建。
12、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主体不包括个人,并且外方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采取的资本制度为折衷权资本
制,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原则;董事任期4年。
14、合资有限公司净利润分配先提取的“三金”指: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二、记忆:
(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新法)
(二)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合资企业出资方面的规定: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这就是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折衷授权资本制。
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只有外资出资比例达到25%,其所投资的企业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和一般有限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论述)
1、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
(1)在设立方式上,国独公司的设立可采取投资设立和国有企业改建。
(2)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投资人只能是国有主体,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特殊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在设立程序上,要由投资的国有主体作出决定。
(3)在国独公司形式的适用方面,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采取国独公司形式。
2、国独公司组织制度方面的特殊性规定。
(1)不设股东会。
(2)必须设董事长。其董事会职权要比一般有限公司董事会高。
(3)监督机构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
(4)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3、国独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一、知识点:
1、股份公司特点:(1)公司性质是资合性。股份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2)股东人数的复合性。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股份形式的法定性。股份公司的股份表现形式是股票。(5)股东责任的有限性。(6)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2、股份公司股份的基本特点:(1)金额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2)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包括:A、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B、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相等。(3)不可分性。(4)可转让性。
3、股票特征:(1)股票是股份公司成立以后签发给股东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4)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
4、人民币股又称A股,指专供我国法人和公民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
人民币特种股有B股、H股之分。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认购和交易。H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交易。
5、股份发行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股份发行可分为:设立、改组、新股等发行。
6、股份的发行价格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三种价格。《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不能折价发行。
7、境外上市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境外间接上市。间接上市可分:买壳